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初,黄某添经朋友介绍,了解到黄某兰有房要出售。黄某添与黄某兰沟通后便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房地产转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添需在9月23日当天一次性付清房款23万元给黄某兰,房产需于9月23日正式移交给黄某添使用。合同签订完后,黄某添当天便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黄某兰交付购房款合计23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黄某兰委托其弟黄某旺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黄某添。9月25日,黄某添收到转交的涉案房门钥匙,但开门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内已被黄某兰丈夫钟某砌了砖墙,严重影响其入住和使用。黄某添无法接收到按《房地产转卖合同》约定的完整面积的房屋,与黄某兰多次通过电话沟通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均未果。
2017年1月4日,黄某添将黄某兰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卖合同》,被告黄某兰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23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和律师费。
庭审中,黄某兰辩称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已将房屋钥匙和与房屋有关的资料交给原告,完成了合同的所有义务,并没有违约。砌墙是其丈夫的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交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未依约完整地履行全部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中,虽然被告已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但被告丈夫钟某的砌墙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完整接收,故被告并未完整交付该房屋给原告;又因涉案房屋无房产证,该房屋亦无法进行过户登记,故被告实际也未履行转移该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因此,应认定涉案合同并未履行完毕,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涉案房屋到底属于被告黄某兰个人财产还是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影响被告违约行为的构成。故支持了原告黄某添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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