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是临时建造使用的房屋,其结构较为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自行拆除,在批准期限内其本质上是合法建筑。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很容易遇到自己房屋被认定为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继而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然而临时建筑就可以被直接强拆吗?
原告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苗木培育绿化、果树苗培育等。2013年,原告经被告同意搭建临时建筑,用作花卉陈列场地,并免去原告临时用地租金,当县人民政府需要使用该地块时,原告需无条件及时搬走。之后,原告就在该处生产经营。期间,原告也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了多次整改,最终形成了强拆前的面貌。2019年8月15日清晨5、6点左右,原告一家还在睡梦中,县城管监察大队就强行砸破门窗而入,闯入原告位于的房屋内,将熟睡中的原告及其家人强行拖拽出屋,并进行人身控制。之后,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就将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完毕,原告房屋内的大量花卉苗木、生产生活用品等都被砸毁在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确认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设施的行为违法。 首先,被告在2013年已经批准了原告搭建临时雨棚。但是,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以及2019年8月15日进行强制拆除时,并未区分原告经批准搭建的设施和未经批准搭建的设施。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不能体现出原告存在乱堆杂物的情况,故,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期限;……”、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被告在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并未对原告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也未予以公告。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 在征收过程中,我们要搞清楚临时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据此,对于临时建筑,只要是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可以获得补偿,而对于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照违建处理,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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