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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房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4年,陈某李某经过多地的长期勘察,对比多地招商政策后,将自己企业落户于成都双流县东升镇内。经当地镇政府同意,前往该镇所辖双巷村投资创业,并于同年2月18日在镇政府的促成下,与双流县东升镇双巷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企业用地租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的使用租约期为三十年。合同中 ,招商方承诺在企业成立后,招商方将为陈某李某的企业办理相关用地、建房等相关手续。同年就承租地块上修建生产所需的厂房。自承租并建房之日起,陈某李某就不断的向当地询问办证相关事宜,招商方一直未予办理。但当地在客观上,同时期进入的进3000家同类型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因而并未在意。

2015年7月,当地为实施经济转型需要,需征用其所在地块。同年9月,当地政府协同规建部门向陈某李某下达《违章建筑自行拆除通知书》

二、中国房地产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作为拆迁行为具体实施人街道办事处,权力上完全承继了原东升镇人民政府,但在义务履行上却欲予全然否认。政府义务履行的人为断层,使本案当事人在维权道路上坎坷前行,拆迁方强硬的拆迁态度及策略使得其前期的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当事人维权心态进入两难。本案维权的难点,一方面,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流转的实施主体,法律上并无招商引资的权限,却又负有盘活本村经济、修建本村非国有基础设施的义务。自身相向矛盾两面,使得目前国内承租于这类集体土地上的中小企业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另一方面,无拆迁则无人问津、遇拆迁则多部门联动已成为基本现实,使得很多此列内中小企业陷入到莫问前程但求生存的艰难状态。法律赋予的基本生存权及合法物权被无情掠夺,甚至于宪法赋予的基本公民权都岌岌可危,维权成为基本需求。

房地产律师认为,一纸无情《违章建筑自行拆除通知书》并不能合法的、理所当然的剥夺一个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针对本案一面就偷拆李某厂房的问题诉当地公安部门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义务,另一方面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违法征地的事实,第三方面诉当地镇政府违反行政职权违反征地法规等,并依法追加村委会为诉讼第三人。另外,就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自行拆除通知书》进行行政复议。面对被逐个击破的拆迁程序破绽及政府公信力缺失问题,拆迁方最终不得不承认,两位委托人厂房由来的历史性及现状存在的合理性,为后期的补偿问题磋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援。

作为一个普通投资人,在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而造成房地两证尽无的现实情况下。在遇有拆迁时,更应沉着冷静从容应对。

一方面,在拆迁补偿磋商中,可以要求拆迁方在承继前任的权力同时,继续履行其前任对于基层民众的政府承诺。因为这不仅仅是人情伦理的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其不可推诿的责任,因为政府之于百姓在拆迁中不仅仅是绝对强势的一方,更是有绝对义务维护公民基本利益的一方。

而另一方面,律师介入本案后,积极深入开展取证工作。在取得此次拆迁方违法的基本事实后,通过告知、申述、复议、起诉等手段及途径,努力建立及拉平双方拆迁补偿协商时的地位,并在后期的跟进中进一步迫使拆迁方作出有效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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