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先生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某村拥有苗圃场,用于种植、经营盆景、花木和树苗栽培,面积1416平方米。因实施蚌埠西出口公路工程,张先生的苗圃场列入了拆迁范围。由于拆迁双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始终未能谈拢,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11月15日,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未对张先生进行补偿且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苗圃场院墙及看护房推倒,将场内放置的132株盆景(包含拆迁范围外的30株)拖走。这132株盆景在指挥部强拆过程中已严重毁损,再加上拖走后无人管理,已完全失去其应有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案件审理】
张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本案被告县住建局提交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然而2015年6月,被告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张先生的房屋已经灭失,依规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之一。张先生对此说法不服,于同年7月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住建局依法履责。201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6年5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这样,经历了长时间的波折之后,案件于2016年9月在怀远县法院再度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原告张先生的房屋虽已灭失,但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据没有灭失,仍有裁决的事实依据。故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以房屋灭失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信访回复,不属于履行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县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申请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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