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房屋继承中,经常有继承的事实发生后,由于房屋本身价值不高等这样那样的原因,继承人未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进行处理的,而是由一个或几个继承人将房子翻新或者全部重建,用于自己及家人的居住,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继承房屋可能面临拆迁,这时所有的继承人都纷纷出来主张继承拆迁款,遂成拆迁纠纷,那么这笔拆迁补偿款到底应该怎么分呢?
【案情经过】
刘老汉有三个儿子,老大刘建跟老三刘凡大学毕业后都留在了城市工作,老二刘刚与刘老汉一起居住在老家,兄弟三人约定由刘建、刘凡出钱,刘刚出力照顾年迈的父亲,1999年刘老汉去世,因为刘老汉除了老家的老宅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刘家兄弟三人也就没有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而老宅继续由刘刚居住,对此刘建跟刘凡也没有提出过异议,2004年刘刚自己出钱将老宅翻建一新, 2008年该房屋要被拆迁,收到拆迁消息的刘建跟刘凡要求刘刚将拆迁补偿款拿出来作为父亲的遗产进行分配,刘刚坚决不同意,说当年父亲说过谁出钱出力翻建老宅,房子就归谁所有。于是刘建跟刘凡作为共同原告一纸诉状将刘刚告上了法庭,主张拆迁补偿款应该属于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审理经过: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刘老汉,且刘老汉去世之后三个儿子并没有对刘老汉的遗产做出分割,拆迁补偿款应该属于刘老汉的遗产,由三个儿子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对于刘刚主张说父亲说谁翻建房屋,房屋就给谁,因为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但是由于房屋确实是刘刚出钱出力翻建的,所以在分配拆迁补偿款时应适当给刘刚多分。
【律师说法】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判断拆迁款的所有权归属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人来判断的。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到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者数人名下,那么根据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拆迁补偿款应该给宅基地使用权人,即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权利人有权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款,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该权利人将宅基地使用权从被继承人变更到自己名下的程序违法,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那么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对于被继承人原来所占面积内的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款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对于房屋被翻建之后多出来的房屋面积部分以及地上附着物则无权要求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没有被变更,而且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但是对于翻建房屋的继承人,考虑到其在翻建房屋时出钱出力的情况,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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