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周先生是江苏某镇居民,在该镇合法拥有十二间房屋。然而,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周先生突然收到一份拆迁通知书,可在这之前,从来没有人和周先生谈拆迁的事。就拆迁补偿的事宜王先生也没有和拆迁方达成一致。之后当地街道办的副主任人闯入周先生家里,采取暴力手段将周先生十二间房子的门窗砸毁,并破换了很多家用电器。周先生便将街道办告上了法庭,并委托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进行拆迁维权。
在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后,代理拆迁律师发现虽然违法强拆的事实一目了然,但是街道办,找了一个拆迁公司当替罪羊,说实施强拆的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拆迁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很快便戳破了街道办事处的这一谎言。再后来的二次庭审中,拆迁律师针对街道办的说辞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将街道办驳得体无完肤。最终法院认定:对周先生实施强拆的行为是当地街道办所实施的行为。最后法院判定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损坏周先生家部分门窗等财物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实施的主体都是政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征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本案中拆迁公司并非政府部门,无权单独或独立地进行征收拆迁;拆迁公司如果参与拆迁,必须经拆迁部门的委托授权。而对于委托关系的责任承担,法律规定得很明确,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拆迁公司参与拆迁工作,只能是受被告的委托;也就是说,拆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政府征收拆迁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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