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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宜成为法院审理确权与拍卖案件的标的物


针对小产权房国家已明确表态是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予登记发证,并将在试点清理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清理工作。2012年网上报道有北京已没收50余幢小产权房的消息,说明已付诸实施。清理工作已拉开序幕。

具体到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在针对小产权房的确权诉讼与执行拍卖工作中应慎之又慎,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不宜成为法院审理确权与拍卖案件的标的物。

法院将小产权房作为确权与拍卖的标的物会引发不良后果,使法院陷入尴尬境地与被动局面。

1、会使非法建筑合法化

法院通过对小产权房的确权与拍卖行为会使非法建筑拥有合法的外衣,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会导致该小产权房纳入物权范畴而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房屋拥有人对于该房享有了合法的依据与保护伞。

2、房屋拥有人权益不保时会迁怒于法院

法院审判确权的小产权房的买主与拍卖小产权房的买主在取得该房后,如不能领取房产证或被拆迁不能获赔或不能获取转售利润等原因造成权益不保时自然会迁怒于法院,抱怨法院,甚至要求国家赔偿很难预料,这将使法院处于被动局面。

3、会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价值,但完全不具有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小产权房并不是商品房,因此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与制度不应适用于小产权房,法院也不应适用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去审理和拍卖小产权房。同时基于小产权房是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小产权房的买卖(连环)、继承、赠予等民事行为回归于无效,因此单纯地适用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去审理或拍卖,将使审执工作陷于困境。如法院确认小产权房买卖效力的买主或法院拍卖房屋的买主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要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时可能遭到拒绝,司法的权威性会陷入尴尬境地。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点粗浅的认识,不一定正确全面,愿与同仁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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