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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参考案例:空白拆迁协议也有效,签了字,后果自负!


一、案例基本情况

【案号:(2018)浙07行初128号】

浙江光跃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金华市浮桥东路88号。因当地中央商务区建设需要,该公司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2017年3月,在区政府设立的征迁指挥部口头承诺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在空白的《房屋及土地收购货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中未就房屋的性质、面积及补偿的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约定。签字当天,严某书面承诺同意先拆除后补偿。房屋拆除后,双方因补偿标准产生争议,就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及土地收购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房屋及土地收购货币补偿协议书》实质是地方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的,以“收购”代替“征收”。涉案房屋的补偿事宜,应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解决。原告在协议上签字,并作出同意先拆除的书面承诺,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协议约定的房屋已被拆除,被告区政府应采取补救措施。

三、案例总结

在该案中,商贸公司为了响应当地建设发展需要,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先同意拆除房屋。原本以为,拿到合理补偿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不曾想,房子被拆除后,补偿却迟迟不到位。商贸公司在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的过程中,当地政府曾承诺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补偿,商贸公司撤诉后,并未获得合理补偿,遂又启动法律程序。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的一个基本原则,本案中,当地拆迁方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尽管有原告商贸公司的书面同意,但“先补偿,后搬迁”是一个法定原则,不会因当事人的同意,就变得合法。

回到本案,被拆迁人签订了空白协议,空白协议并未被法院确认无效,而是让拆迁方采取补救措施,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但是具体怎么补偿,被拆迁人能否拿到合理补偿,什么时间能拿到补偿,都是未知数。

在此,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面对空白的拆迁协议,一定要慎重,不要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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