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先生为农业户口,居住于北京市某镇某院内。2010年,某院被纳入拆迁范围。镇政府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主动与赵先生等商量签订补偿协议。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赵先生积极配合,与镇政府先后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和安置购房协议。合同中列明了房屋的面积和位置、交付时间、条件及入住手续、逾期责任等事项,但在房屋价款处没有写明数额,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没想到,当赵先生家的房屋被拆后,镇政府却没了动静。眼看到其他人都住上了安置房,赵先生心急之下,只能去镇政府询问情况。没想到的是,镇政府明确表明拒绝履行,甚至否认双方曾经签订过任何补偿协议。面对镇政府的言而无信,赵先生委托我们帮其主张安置利益。 办案经过 本案中的镇政府,借助其优势地位,利用群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名,行先拆迁后补偿之实。拆迁补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最终确定。如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则按照协议约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或协议无效,则只能通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政策进行裁决。因此,本案的核心是要法院认定镇政府与赵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从而使镇政府必须依照其在合同中承诺的安置方案履行义务。围绕这一核心,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拆迁安置购房协议有效,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先生交付安置房屋,并在满足条件后协助办理登记。 金诉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合同的成立条件。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定合同成立。而就其他事项,如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仍可以通过解释来确定,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就本案而言,虽然安置房的价款在合同中没有写明,但双方当事人都已签字、盖章,即当事人是明确的,安置房的给付关系这一标的也是明确的,房屋的位置、面积也是明确的,所以,合同自然已经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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